Q0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 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公服字第10512606791號修正第七點、第十二點規定 七、本會對於下列結合申報案件,得採簡化作業程序: (一)參與水平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參與水平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二十五,且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未達百分之五。 (三)參與垂直結合之事業,在個別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二十五。 (四)參與多角化結合之事業,經考量第十二點第一項所列考量因素,認定相互不具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 (五)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持有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 十二、本會於判斷多角化結合是否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時,得考量下列因素: (一)法令管制改變之可能性及對參與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影響。 (二)技術進步使參與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可能性。 (三)參與結合事業原有跨業發展計畫。 (四)其他影響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之因素。 多角化結合依據前項判斷如認為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應以其產生類似水平或垂直結合之狀態,進一步就水平或垂直結合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