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黎世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簡介 蘇黎世產物保險商業火災保險商品簡介

一、產品特色

  1. 由財政部所主導推動,全國一體適用。
  2. 建築物部份採重置成本理賠,不扣除折舊。
  3. 地震險部份採全損理賠基礎。
  4. 自動增加30%之動產保額,最高為50萬。
  5. 只要投保金額達60%, 即視為足額投保。

二、適用對象及行業凡純住宅性質皆適用之。

三、實施日期及保險期間91年4月1日起全面實施。 自95年5月1日起自動加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期間以一年期為原則。

四、保險內容

A、住宅火災保險

(一)保險標的物:1、建築物。2、建築物內之動產
(二)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2)爆炸。(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但僅投保動產者不予補償。
(三)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1、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可另行投保其不足之部分。
(四)保險費及退費:依費率規章規定
(五)理賠: 1、建築物: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B、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一) 承保範圍: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約負賠償之責任。
(二)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體傷: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每一個人死亡:新臺幣五十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4、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新臺幣五十萬元。
5、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自負額:體傷新臺幣二千元,財損新臺幣一萬元

C、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一)保險標的物:建築物。
(二)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1)地震震動。(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2、臨時住宿費用最高新台幣十八萬元。
(四)保險金額約定基礎:以重置成本為基礎,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
(五)保險費:一年期:1,459元
(六)理賠: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該建築物之重置價值,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