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以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含贈與)。
例外: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原取得日: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築完成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有物分割價值相當、自益信託之原取得登記日。
原則:
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例外: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非2年內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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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如交易房地所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或提示相關費用金額小於成交價額×5%者,按成交價額5%計算。
※但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