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有關地政機關審查人員發現不法人士持變造地籍謄本詐騙貸款之因應方

       式

  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發文日期:九十六、十一、十二

  發文字號:高市地政一字第九六○○一六三九三號

  主  旨:有關本市三民地政事務所發現不法人士持變造地籍謄本,詐使金融機構

       誤以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而予以放款乙案,請鑒核。

  說  明:

     一、依「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暨本處三民

       地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高市地民一字第九六○○○九八七五

       號函辦理。

     二、事實經過:

       (一)本處三民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接獲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電話查詢,其所持該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核發之三民區

          建民段370地號及其上2195建號地籍謄本,與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九日由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跨所核發之上開地、建號地籍謄本

          內容不一,是否有誤,復將地籍謄本送至該所鑑定該謄本確係偽

          造。

       (二)究本案冒貸過程係將原第一順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

          押權登記隱匿,持變造之地籍謄本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貸款

          ,並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再次剪貼與彩色影印方式變造地籍

          謄本,使第二順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變更

          為第一順位,其變造之謄本紙質與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核發謄本

          用紙及騎縫章均明顯不明符(如附件1),且未使用地政電傳資

          訊系統查對地籍資料所致。

       (三)三民地政事務所為避免有其他銀行受害而不自知,為求慎重,遂

          全面清查上開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之代理人地政士呂

          鳳96年於該所代理申請案件,並與電腦作業系統比對結果發現

          ,除上開案件外,尚有二件由金融機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

          之案件,旋即連繫放貸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清查結果發現申

          請貸款之地籍謄本,亦以相同手法加以變造,使其誤以其為第一

          順位抵押權人而予以放款(如附件2)。

     三、應變處理情形:

       (一)本案經三民地政事務所查證係屬變造地籍謄本冒貸事件後,立即

          組成應變處理小組,除通知受害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華南商業

          銀行,清查內部貸放資料外,並陳報本處。

       (二)本處獲報冒貸事件後,隨即責成各地政事務所清查地政呂鳳代

          理送件之登記案件情形及掌控登記申請人之不動產登記,並即於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以電話及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高市

          地政一字第九六○○一五九二五號函通知本市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注意防

          範,確實查對地籍謄本資料,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

          七日發布新聞稿(如附件3),提醒金融機構及民眾注意,並宣

          導利用地政電傳資訊或地政電子謄本查對地籍資料內容,以防杜

          不法情事發生。

     四、建議事項:

       (一)不法之徒利用部分銀行疏於查證民眾申請之地籍謄本內容真偽,

          變造地籍謄本詐騙銀行放款,故各金融機構應落實徵信,並善用

          地政電傳資訊系統或地政電子謄本查對地籍資料,如發現地政資

          料有疑異,應即向地政機關查證。

       (二)請各地政士公會加強宣導並管理所屬會員,應依地政士法規定依

          法執行業務,以維交易安全及地政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