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有關地政士遭詐騙代理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案附偽變造身份證明文件影
本案例
發文機關: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九十七、六、十八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九七○一九三五四一號
主 旨:有關本縣桃園地政事務所發生地政士蔡○○代理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案
附偽變造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乙案,請 鑒核。
說 明:
一、依據本縣桃園地政事務所97年6月13日桃地登字第0970010845號函暨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辦理。
二、事實經過:
(一)執業地政士蔡○○(P2027*****)於97年 5 月28日就呂○○(H
1001*****)所有不動產(桃園市小檜溪段 481-45、481-46 地
號土地及同段3406、3407建號建物)向本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桃園所)代理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為聯邦商業
銀行;義務人兼債務人為呂○○),案經桃園所以桃資速字第10
8950號收件,並於同日辦竣登記完竣在案。(附件一)
(二)嗣於97年 6 月11日呂○○君向桃園所陳情聲明其所有不動產因
出租遭偽造冒貸,請求桃園所禁止辦理其不動產任何處分行為,
並提出其國民身份證正本證明(如附件二)。
(三)桃園所於接獲後,立即查核原登記資料,發現該登記案附身份證
影本與正本確有不符情形(其不符之處略為: 1. 照片不符。 2
. 流水號不符。 3. 條碼不符。 4. 性別「男」字之位置有差異
。 5.呂○之「○」、呂○○之「○」、呂○○○之「○」及「
○」字型不符),旋即向戶政機關查證,再依戶政機關查復資料
比對亦確有不符情事(如附件三),又桃園所另向聯邦商業銀行
大直分行電話聯繫,經該銀行口頭表示確遭偽造並已移送其總行
核辦。至此本案確認該登記案所附之國民身份證影本為偽變造資
料。
三、緊急應變處理情形:
(一)桃園所於確認本案國民身份證影本為偽變造資料後,旋即電話通
報本府,及將該偽變造案之相關文件密送檢調單位偵辦。
(二)本府獲悉此偽變造案後,隨即予以重視並協助處理,並連繫本縣
各地政事務所,清查該土地所有權人其他不動產有無異常情形,
及地政士蔡○○代理之申請案件有無是類情形,並責請各地政事
務所所審查同仁確實依據鈞部訂頒「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
文件注意事項」規定嚴加注意防範,以避免是類情形發生,確保
人民財產安全。
四、建議事項:
(一)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因義務人無需親自
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或提出印鑑證明,故建議各金融機構應再
加強建立擔保物提供人之身份核對或徵信機制,確保申請登記案
件相關資料之正確無誤,避免類此情事發生。
(二)為防範偽變造案件之發生,請全國各縣市地政士公會加強對地政
士之管理,並宣導勿與偽造集團掛勾,及於代理申辦登記案件時
應確實依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核對委託人身份及檢查確認相關文
件資料是否符合,以維護地政士專業形象。
(三)新式國民身份證背面「條碼」可藉由條碼掃瞄器讀取顯示該身份
證統一編號,故建議各地政事務所可加利用條碼掃瞄器掃瞄,掃
瞄查證案附國民身份證資料是否相符,以增加查證管道。
五、副本抄送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有關本案地政士蔡○○(P2027*****)代
理登記案附資料似有偽變造情事乙節,因該地政士係屬貴市開業地政士
,檢附本案相關資料乙份供貴處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