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100年5月1日前已簽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受新制規定之拘束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一○○、四、二十六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一○○○○四三四九三號 主  旨: 關於100年5月1日生效之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生效日前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有新制之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府100年4月18日府授地價一字第1000067830號函。 二、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年8月16日公告。又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採取預售屋買賣屋簷、雨遮不計價,業於100年3月24日公告,均訂於今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至生效日前已簽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受上開規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