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應配合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相關業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一○○、六、二十一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七二四七七三號 主  旨: 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 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年 8月16日辦理公告,給予業者8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100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5月1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