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刊登不動產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違反法規規範,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 發文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一○一、二、三 發文字號:北市地權字第一○一三○二三六八○○號 主  旨: 有關於本市大安區國立師範大學周邊地區,刊登仲介或代銷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等相關規定之訊息,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依本府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府授產業商字第一○一三○二七九七○○號函送一○一年一月九日本府與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壹、應記載事項一、土地之應記載事項......(五)土地使用管制內容:1.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證明為準,若主管機關未明確記載則說明之。......」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23、26條及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三一二三號函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明定,查旨揭地區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應受相關法規之限制(如使用分區住三經營一般零售業時,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等),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刊登該區不動產之廣告,不得有違反法規限制之文字或圖片等。另應避免媒合有違反法規情形之不動產交易(買賣或租賃),以免造成消費者損失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