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3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一、三、三公競字第一○一一四六○一九○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十、簡式(格式化)處分書所載內容如次: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字樣及文號。 (二)被處分人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以條例式簡潔用語說明本會認定之違法事實。 (五)理由。簡潔說明要件事實認定之理由,倘被處分人申請調查或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有不予調查或採納者,並分段記載其理由。 (六)證據。記載調查所得相關事證,如檢舉函、廣告名稱、被處分人陳述之意見、被處分人提出之資料、被處分人營業所受調查所得資料、本會其他調查所得資料(如照片、統計資料、商品實物、本會函詢相關機關、團體之復函)、其他機關、團體之資料(如判決、起訴書、鑑定意見等)。 (七)適用法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八)附註。依序為訴願教示部分及其他應載事項。 二十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一)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適用之情形。 (二)罰鍰金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