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44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一、三、十二公服字第一○一一二六○一八五號(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七、(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本會針對加盟業主之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注意並遵守相關規定。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百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