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40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一、三、十二公服字第一○一一二六○二○七號修正(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 條第二項為確保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所附加之負擔者,依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會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對於違反前揭處分者,本會尚得命令其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並得同時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之違反行為者,將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之違反行為者,將可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五章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本規範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俟未來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及其他經濟社會因素之變化情形,隨時檢討修正,惟有關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再予認定。另本會針對不動產經紀業者之交易、競爭行為及廣告案件,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注意並遵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