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2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一、三、十二公法字第一○一一五六○三二八號修正第一點規定(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事業締結和解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