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定之自來水、電力接通狀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 主  旨: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定之自來水、電力接通狀態1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3年4月18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022888號函轉貴府103年4月17日府授法消字第1030 066195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 13 點(驗收)第1 項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是以企業經營者(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通知買方驗收時其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只要買方向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申請即可使用;亦即企業經營者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