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關於地主與建商合建之預售屋買賣「交屋保留款」有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13308號 說  明: 一、復貴府104年4月14日府授法消字第1040083829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又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改後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99年7月19日消保法字第0990006450號函示,上開消保法規定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得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亦得為獨資企業或個人,是以地主與建商合建之預售屋,縱地主與建商分別與買方訂定土地及房屋預售契約,該地主亦得為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2項規定:「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所稱交屋保留款,應指買方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屋及土地總價5%款項。爰不論契約是否拆分為房屋及土地,其交屋保留款數額,仍應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本部101年4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891號函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