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不得因費用未受清償而不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三二六號判例) 判例字號: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三二六號 裁判日期:三十三、一、一 判例全文: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