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分割建地時須注意事項(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九七號判決) 要  旨: 查本件建地位於嘉義市鬧區(黃○南指其為商業區)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其分割方法自應使各共有人(除應有部分過少者外)分得之部分得以建築,始符地盡其利。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所規定巷道之寬度及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畸零地建築最小寬度、最小深度之規定,雖不足以拘束法院職權之行使,但分割結果如違背各該規則之規定,致不能建築,仍非適當之分割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