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不動產仲介業宣稱「買方」或「買方數量」之行業警示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一、十一、十五 發文字號:日公參字第○九一○○一一一七六號 說  明: 鑒於不動產仲介業者常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稱「買方」或「買方數量」,由於缺乏定義,或因此衍生糾紛,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業者依循下列原則辦理: 一、不動產仲介業者倘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買方之用語為訴求,其買方之意義,雖不以締結預約或契約為必要,然依業界之通念,所謂之買方,須在該廣告或其他向公眾傳達資訊之方式做成前,已向特定業者表明買賣不動產之意願,且提供可確實聯絡之個人基本資料者,業者並宜保留客觀上可供查證之紀錄資料,以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不動產仲介業者倘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稱買方之數量,如「○○○○位買方」或「買方○○○○位」等表示,務請於廣告之明顯處,或以其他具體明確之方法,標示該數量之統計期間及統計區域(統計期間之標示,例如:「○○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之統計數量」,統計區域之標示,例如:「統計區域:台北市、縣」或「台北市○○區之統計數量」等),以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