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消費者保護法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定為新台幣10萬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日期:九十二、五、二十六 發文字號: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 說  明: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