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18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八、七府法三字第○九二一五三二一○○○號令修正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八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五、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得設消費者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四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代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 工作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視實際需要召集之。 小組開會時指定之幹事應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應邀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之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