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16 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二、十、三十消保法字第○九二○○○一四三九號令修正 四、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時,該消費者服務中心應予受理。 十三、申訴案件,自申訴之日起逾越左列期限未將處理情形告知申訴人者,視為未獲妥適處理: (一)企業經營者於接獲消費申訴之日起,逾越十五日者。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逾越三十日者。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逾越三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