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08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 行政院九十二、十、一院臺聞字第○九二○○五○一一一號令修正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意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行使之。如有爭議,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申請或依職權指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訴訟權,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消費者保護官行使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置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官出缺致不能行使其職權者,關於該轄區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得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派該會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