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04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二、十一、二十六公秘法字第○九二○○一○九○六號令修正第1、5、7、8、11、12、13、15、20、26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 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