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二、廿四公法字第○九四○○○一二八一號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名稱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及修正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生效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域外結合案件,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域外結合案件,係指二以上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之結合,符合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結合效果對我國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者。 五、依本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項須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者,由下列事業為之: (一)與他事業合併、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與結合之事業。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者,為持有或取得之事業。 (三)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控制事業。 前項之申報人為外國事業時,應由外國最終控制母公司向本會提出申報。但在我國設有關係企業、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亦得由其關係企業、分公司或辦事處具名代向本會提出申報。必要時,本會仍得命該最終控制母公司提出相關資料。 應申報事業尚未設立者,由參與結合之既存事業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