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利率調升,銀行應落實告知消費者之義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   貸款利率已出現調升現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呼籲銀行應依照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落實利率調整之通知。由於世界利率有調升趨勢,為避免因貸款利率調升,銀行業者未善盡告知消費者所引起之消費糾紛,行政院消保會於日前召開座談會研商因應措施,獲得結論為: 一、貸款利率若完全由政府(包括政府百分之百持股國營事業)依照法令決定者(例如國民住宅條例第38條:第十六條規定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貸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融資及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之利率、撥款期數、償還年限及違約金之收取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雖無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適用,但仍應參考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精神,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使其知悉。 二、貸款利率高低若由銀行自行決定者,不論貸款契約簽訂於何時,皆應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辦理通知事宜。當雙方未約定告知方式時,如銀行於繳款收據上或其他書面方式另外用明顯方式記載利率調漲前後比率及調整起算時間點,則應符合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第二項後段以「書面通知」方式。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如下: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除特別情形外,ㄧ般貸款利率調升時,銀行皆應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對於利率調整之告知方式,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其約定方式得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未為約定者,得以書面通知之;銀行如未依上開方式告知,於利率調升時,仍應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於利率調降時,得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而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行文通知業者確實辦理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