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仲介公司指定代書有違消保法(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四、三、七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四○○四二三七七號 主  旨: 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違反本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國聯合會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全地公(四)字第九四二六一號函辦理。 二、據反映坊間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均有「訂立買賣契約書時,賣方應將權狀交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保管。」及「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三日內依本公司所指定之時間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惟上開條款違反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其契約條款是無效的。是以請貴會督促、宣導所屬會員確實遵循「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