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2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九十四、八、二十六公法字第○九四○○○六九六七號修正附錄 【附錄】 一、金融業者經營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例類型  ┌────────────┬──────────────────────────────────────────────────────┐  │ 類  型 │           說     明 │  ├────────────┼──────────────────────────────────────────────────────┤  │未揭露借款利│金融業者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於借款人簽章時,宜寫明利率;│  │率或拒絕提供│另借據或借貸契約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  │契約書 │惟金融業者如因作業考量,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  │      │本交借款人收執。金融業者倘拒絕揭露借款利率或提供契約書│  │      │,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  │      │定之虞。 │  ├────────────┼──────────────────────────────────────────────────────┤  │未於借貸契約│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  │明定行使加速│等確保債權之必要者,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之事由。│  │條款事由 │如: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2、依破產法聲請│  │      │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      │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  │      │義務而不提供時;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  │      │棄繼承時;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6、任何│  │      │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  │      │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8、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  │      │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9、受強制執行或│  │      │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  │      │者。依第6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  │      │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另,除前九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業│  │      │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宜於│  │      │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同時明示發生│  │      │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金融業者未為本│  │      │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      │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要求借款人遵│金融業者及借款人間除借貸契約本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如有│  │守不確定概括│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議定,金融業者不宜要求借款人遵守│  │條款 │不確定之概括條款(如要求借款人遵守該銀行或銀行公會現在│  │      │及將來之一切規章等約定),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      │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抵押權│金融業者抵押權擔保條款中,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  │擔保範圍 │範圍之「保證」部分,宜由金融業者授信人員向抵押人詳為解│  │      │說,且以紅色或大型粗黑字體(或線條)印載,以喚起抵押人│  │      │之注意,俾便其與金融業者商議是否將本部分納入擔保範圍之│  │      │內。金融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  │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協力辦理塗銷│金融業者宜自競爭服務觀點斟酌訂定衡平之權利義務條款。如│  │抵押權登記之│金融業者於借款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即宜協力辦理│  │義務不對等 │塗銷抵押權登記。金融業者倘憑恃其優勢地位,要求借款人接│  │      │受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  │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設定抵│金融業者如以特約轉嫁土地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登記規費負擔│  │押權登記規費│,宜於簽訂契約時,以個別商議之方式為之,並載明於特別條│  │轉嫁之資訊 │款之中。金融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存款業│金融業者宜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向存款人揭示利息│  │務相關計息、│之計算方式、起息點或停息點等資訊。業者計收任何名目之手│  │計費資訊 │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匯款手續費」、「請領支票手│  │      │續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露,不宜以逕行扣│  │      │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  │      │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定期儲│金融業者宜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明白記載有關定期│  │蓄存單逾期處│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告知存款人有關資訊,俾利│  │理相關資訊 │其作最適切之選擇。金融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  │      │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支票存│金融業者如要求支票存款戶留存一定金額,宜於契約中明定:│  │款留存金額相│1、存款餘額,調整之通知及生效時間;2、未達存款數額之│  │關資訊 │效果,如扣繳定額費用,或停止使用支票等資訊。金融業者未│  │      │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  │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信用卡│金融業者宜於契約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計息方式│  │循環信用利息│與利率水準,另為利息計算之透明化,循環信用起息日不宜早│  │計算方式 │於實際撥款日。金融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  │      │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未揭露現金卡│金融業者於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中,宜揭露現金卡之貸款本質│  │業務相關重要│及違約影響、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各項相關費用之計算、終│  │交易資訊 │止契約程式等資訊,並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延│  │      │滯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金融業者未為│  │      │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憑恃優勢地位│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 │  │收取房屋貸款│ │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金融業者倘欲與房 │  │提前清償違約│ │貸借款人約定「限制清償期間」者,應秉持資訊揭露與 │  │金 │ │自由選擇原則,提供「得隨時清償」貸款條件供借款人 │  │      │  │選擇,並以特別約款方式約定,考量借款人清償時間、 │  │      │  │貸款餘額等因素遞減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  │ ├────┼─────────────────────────────────────────────────┤  │      │二、│金融業者憑恃其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收取 │  │      │  │提前清償違約金,或未經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收取提 │  │      │  │前清償違約金,減損房屋貸款市場利率之價格競爭者, │  │      │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  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   ┌────────────┬─────────────────────────────────────────────────────┐  │ 類  型 │         說       明 │  ├────────────┼────┬────────────────────────────────────────────────┤  │貸款利率過高│一、│金融業者個案放款利率水準,涉及個案授信風險、抵押│  │      │  │標的物及繳款情形等眾多因素,其訂價高低與否尚非屬│  │      │  │本會職權範疇。 │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  ├────────────┼────┼────────────────────────────────────────────────┤  │計收特定手續│一、│金融業者辦理各項業務有其成本,該等成本是否宜由業│  │費 │ │者自行吸收,或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消費者酌收(如掛│  │      │  │失手續費、匯兌手續費、請領空白支票手續費,或其他│  │      │  │手續費等),係屬金融業者得自行考量之經營決策範疇│  │      │  │,倘無蓄意欺罔隱匿或濫用優勢地位強迫消費者支付等│  │      │  │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情事。 │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  ├────────────┼────┼────────────────────────────────────────────────┤  │信用卡刷卡手│一、│如特約商店於結帳前已事先說明刷卡須加收手續費,使│  │續費轉嫁 │ │交易相對人得清楚認知價格計算方式,則尚無欺罔情事│  │      │  │而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  │ ├────┼────────────────────────────────────────────────┤  │      │二、│然而特約商店可能因此須對收單機構或發卡銀行負契約│  │      │  │責任,請逕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金融主管│  │      │  │機關反映解決。  │  ├────────────┼────┴────────────────────────────────────────────────┤  │信用卡盜刷 │非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疇,請另循民、刑事途徑解決。 │  ├────────────┼────┬────────────────────────────────────────────────┤  │信用卡/現金│一、│金融業者就其信用卡或現金卡業務,考量各項經營成本│  │卡利率過高 │ │而訂定利率水準,倘無涉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  │      │  │定之違反,且已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揭露,使交易相│  │      │  │對人得清楚認知利率計算方式,則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      │  │規定之虞。至於利率高低與否,尚非屬本會職權範疇。│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  ├────────────┼────┼────────────────────────────────────────────────┤  │提前清償違約│一、│本會並未禁止金融業者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而係要求│  │金過高 │ │業者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  │      │  │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踐行資訊揭露與│  │      │  │自由選擇、以特別約款訂定及遞減計收等。至於金融業│  │      │  │者與借款人議定之提前清償違約金金額高低,則非本會│  │      │  │職權範疇。 │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  ├────────────┼────┼────────────────────────────────────────────────┤  │汽車貸款或信│一、│本會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  │用貸款計收提│ │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僅適用於「購│  │前清償違約金│ │置住宅貸款」,至於信用貸款、循環理財貸款、房屋修│  │      │  │繕貸款、汽車貸款等其他貸款,尚非本原則規範範圍,│  │      │  │而應回歸民法規範。 │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  ├────────────┼────┼────────────────────────────────────────────────┤  │保險理賠 │一、│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拒絕理賠者,係屬保險金給│  │      │  │付之私權爭議,與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競爭行為尚無相│  │      │  │關。 │  │ ├────┼────────────────────────────────────────────────┤  │      │二、│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或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  │      │  │調處委員會或金融主管機關反映解決。 │  ├────────────┼────┼────────────────────────────────────────────────┤  │個人資料外洩│一、│關於金融控股集糰子公司間是否涉有個人資料外洩問題│  │      │  │,尚非公平交易法規範範疇。 │  │ ├────┼────────────────────────────────────────────────┤  │ │二、│按金控各子公司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與資訊交互運用,雖│  │ │  │為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主要目的之一,惟其行為仍須依金│  │ │  │融控股公司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財政部九│  │ │  │十年核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等規│  │ │  │定辦理,請逕依上述規定尋求解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