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八、二十六公法字第○九四○○○六九七○號令修正 五、流通事業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一)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規範: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1、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2、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3、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4、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5、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6、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二)流通事業可能涉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 1.贈品贈獎促銷額度過當 流通事業倘於舉辦之贈品或贈獎活動中,其贈品價值或贈獎總額過當,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達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虞。 2.限制交易相對人商品售價 流通事業倘限制交易相對人之商品於市面售價不得低於或等同其售價之行為,涉有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3.限制交易相對人之營業區域 流通事業倘要求交易相對人,於特定區域內不得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交易,否則將不與其交易、斷絕交易關係或變更交易條件,涉有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4.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對像 流通事業倘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提供商品給特定對像,否則將不與其交易、斷絕交易關係或變更交易條件,涉有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