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八、二十六公法字第○九四○○○六九八五號令修正 七、(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類型) 流通事業下列各款行為之一,為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一)就促進商品販售無直接關係之費用,要求供貨廠商負擔該項費用支出。 (二)相關設備投資、研發作業或促銷活動等雖有益於供貨廠商促銷商品或降低作業成本,惟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金額,已超過供貨廠商可直接獲得之利益。 (三)完全基於達成本身年度獲利目標等會計決算之因素,而要求供貨廠商負擔附加費用之行為。 (四)在供貨廠商無任何義務情形下,卻於其提供商品後,要求減少商品之進貨價格。 (五)其他違反一般合理交易習慣或商業倫理之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