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2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八、二十六公法字第○九四○○○六九八八號令修正 九、和解契約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相對人提出作為和解契約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本會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本會與相對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本會對於相對人之資格,或雙方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四)相對人故意欺瞞重要事實,致對公共利益產生嚴重之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