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八、二十六公法字第○九四○○○六九四九號令修正 十三、承辦單位於收受檢舉文書後,除應依本會公文處理手冊規定作業外,應先就檢舉之程式進行下列事項審核: (一)是否符合第十一、十二點之規定。 (二)來文是否確屬檢舉性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來文係函詢廣告之真實性、臆測廣告內容有所不實或送請本會鑑定等非屬檢舉性質者,承辦單位應以非本會職掌案件函復、逕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影送所涉事業參處。 (三)檢舉人因所檢舉之表示或表徵所受之損害或不利益。但檢舉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如為涉外案件,除應依前開程式處理外,尚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原則」之受理原則辦理。 程式不備而得以補正者,應限期函請檢舉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停止處理。 二十三、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倘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可防止或除去或補救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者,得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其處理方式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命為刊登更正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