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18 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臺北市政府九十四、九、三十府法三字第○九四二○六二六五○○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五、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得設消費者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應邀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