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仲介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指定承辦代書未違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五、二、十 發文字號:公壹字第○九五○○○一一四一號 主  旨: 關於 貴會反映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於定型化契約中指定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業務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742次委員會議決議,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全地公(四)字第九四二六一號函。 二、本案本會決議之理由如次: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為釐清上開法條與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之區隔,應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作為篩選之準據;而關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則應檢視系爭事業是否係以其相對優勢地位,利用「欺罔」或「顯失公平」之銷售手段,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而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合先敘明。 (二)案經本會調查結果,認相關仲介業者尚無違反上開法條規定之情事,理由如次: 1.在現行法令規定下,不動產仲介業者與地政士二者之資格取得及依法得營業之項目各有不同,各自屬於不同之服務市場,彼此間難謂有競爭關係。案關之指定地政士事宜,實屬不動產仲介業者與地政士間跨業合作行為,藉以增加參與合作業者在各自所屬市場中之競爭力,另一方面亦造成地政士市場內之競爭現象,有提升整體市場之服務效能及經濟效益之效果。況地政士之業務來源實不限於透過不動產仲介業者成交之買賣案件,難謂不動產仲介業者各自選擇與地政士市場內之部分地政士合作,係對地政士市場之競爭有造成不良影響之虞。於現行市場狀況下,亦尚難遽認不動產仲介業者係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而有顯失公平情事、或未將相關條款明載於契約上而有欺罔情事。 2.綜上所述,案關之不動產仲介業者與特定地政士合作以對消費者提供產權移轉登記相關服務乙事,於地政士服務市場之競爭及消費者權益方面,尚未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至消費者選任地政士之權利是否因而受到不當影響,應屬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宜歸由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處理。 3.惟為避免消費者無從知悉其得積極行使相關選擇權,而間接影響非特約地政士參與業務競爭之機會,本會已函知不動產仲介業者宜於契約中加註告知消費者得行使相關選擇權之條款,俾利消費者事先考量是否與該等業者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