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五、五、三公法字第○九五○○○三六六二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