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五、五、十公法字第○九五○○○三八八二號令修正第4、6、9~11、14~15條條文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劃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六條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第九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第十條 委員會議資料,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議事日程。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案,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十四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十五條 委員會議資料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