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眷村房屋改建倘屬因分配房屋發生爭議者,無消保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三、十、二十二 發文字號: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二○○號 主  旨: 檢送本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關於「眷村改建分配房屋發生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會議結論,惠請提供相關資料及研究意見,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會第五十一次消費者保護法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第五十一次消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經參考台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南市法保第○九三○九五○四二六-○號函,並討論獲致結論如後:「 (一)眷村房屋改建倘純係因分配房屋發生爭議者,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二)分配所得之眷村房屋倘有商品事故或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瑕疵,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請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再行提供與眷村改建相關資料及研究意見送本會,俾提下次專案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