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售屋商人倘係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進行交易負有於簽訂前供消費者事先審閱全部條款義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二、十、二十八 發文字號:消保法字第○九二○○○一四一三號 主  旨: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消費者購屋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依據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九十二)彰研字第九二一○一七○七號函暨申請人張致和先生申請書影本辦理。 二、按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三、有關所詢事項之一部分:售屋商人倘係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即負有於簽訂前供消費者事先審閱全部條款之義務。 四、所詢事項二、三、四部分: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房屋仲介業者應使消費者有選擇採用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或交付不動產仲介業者斡旋金之自由,惟消費者如與不動產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時,除須有明確之書面約定,告知消費者交付斡旋金目的外,不動產仲介業者若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公平會將依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處罰違規業者。 五、本案因申請書未有載明聯絡地址,煩請轉知申請人查照參考。 六、檢附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條文、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