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70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五、十一、一農輔字第○九五○○五一二○一號訂定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二)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