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有關「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七、二十四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四八一九○號 主  旨: 函詢有關「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內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97年7月22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5號函。 二、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另「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