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章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九、二、二十四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九○七二三八六八號 主  旨: 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公會督促所屬會員(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章,請查照。 說  明: 依據本部98-99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