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有關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土地面積誤差找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九、五、二十七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九○七二四五二九號 主  旨: 貴會所提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土地面積誤差找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99年5月5日消總企字第0990000102號函辦理。 二、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內容,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消費者權益。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於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下簡稱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乙種。其中範本第3條及應記載事項第4點(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第1款規定,土地持分面積及應有權利範圍,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比例持分。準此,主建物面積若有誤差,土地面積將產生誤差,其價款找補計算方式,自應參依範本第5條及應記載事項第6點(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第2款、第3款規定辦理,當不致發生土地面積誤差,不配合找補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