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建議由政府機關提供發生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管道供民眾查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九、五、三十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九○七二四五八三號 主  旨: 貴府提案建議由政府機關提供發生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管道供民眾查詢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部 99年3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085號函送「地政機關首長座談會」提案第18案決議辦理。 二、案經徵詢本部警政署以 99年4月21日警署刑偵字第0990071142號函示略以:「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涉及刑案之偵辦及房屋所有權之隱私,非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又民眾於買賣房屋時,即可向出售人或仲介公司詳詢相關資訊並確認履約責任,以維護買賣權益,不宜由政府機關提供民眾查詢。」;又法務部以99年5月21日法檢字第0999016230號函示略以「...應視『發生自然身故之相關資訊』是否屬於個人資料隱私,亦即視該等資料是否與相關自然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相結合,...。又公開個人資料符合公共利益而具有必要性,且所侵害之隱私程度輕微者,允宜公開,反之則否。」綜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受託買賣房屋成交後,獲有一定金額之報酬。業者與賣方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應盡告知之義務,並由業者查明後登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作為該契約書之附件,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