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4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九、八、五公參字第○九九○○○五六一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促銷廣告誤導消費者,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促銷廣告,係指事業於商品(服務)之廣告,以特價、減價、折扣、分期、免費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限時或限量交易、提供贈品或贈獎等方式,促進對消費者之招徠效果,而增加其商品(服務)之交易機會。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促銷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四、(妥善規劃原則) 事業為促銷廣告前應充分考量、善予規劃及妥為準備,無論促銷活動係自行辦理或與他事業合作,促銷內容係自行或他事業提供,均應確保廣告之真實履行。 五、(充分備貨原則) 事業促銷廣告未有限量表示者,應事前備置充足商品(服務),並於促銷期間提供,以確保廣告真實履行。 六、(限制條件充分揭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所為促銷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或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於促銷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商品(服務)價格或數量優惠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包括事業實際並未提供銷售、提供數量顯較廣告所示數量為少,或未有限量表示,而實際提供銷售之商品(服務)顯未達合理可預期之需求數量。 (二)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或其他優惠,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三)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圖片、型號等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 (四)廣告就贈品贈獎之內容、數量、價值、參加辦法(資格、期間、方式等)、抽獎日期等所為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 (五)廣告所示贈品贈獎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六)廣告就商品(服務)價格為業界最低或類似表示,實際並無銷售或銷售價格並非最低。 (七)廣告內容僅於特定門市、分店或交易場所適用而未予明示。 (八)廣告強調商品(服務)數量之稀少或限量,而為不實之銷售。 (九)廣告為虛偽不實之限時表示。 (十)廣告宣稱價格優惠,但所示商品(服務)之「原價」、「市價」等基準價格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十一)廣告表示消費一定數額得獲嗣後交易優惠之抵用券、折價券等,就抵用券、折價券等使用方式、期間、範圍等限制未予明示,致消費者就其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之虞。 八、(比較廣告) 促銷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之方式為之者,不得對他人商品(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九、(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七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八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