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5、6、 8、17、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地政士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         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         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 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 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 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 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 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 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 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 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 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 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第 十七 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 試。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