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 、11、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         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二學科,及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         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法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土地徵收、規畫法規或都市            (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法規            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地            稅(法)、不動產交易法規、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            法概要或民法物權、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估價法規            或估價技術規則。         (二)土地利用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            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            區)使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            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都市更新、建築            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學)概            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            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及施工)、地籍管理、建            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            、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            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         (三)不動產投資與市場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營)管            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投資            (與管理)、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            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            (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會計學、統            計學。         (四)不動產經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            濟(理論)與分析、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            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         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第 十一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