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0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修正部分條文 第 十五 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       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第三節 特種交易 第 十六 條 (刪除)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第 十九 條 (刪除) 第 二十 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       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       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       、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       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