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50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 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公競字第10514600241號修正第七點、第十六點規定 七、多層次傳銷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優先業務檢查對象:   (一)民眾反映或檢舉次數較多者。   (二)財稅資料顯示異常者。   (三)獎金制度特殊者。   (四)銷售商品特殊者。   (五)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備遭退件者。   (六)最近三年內未曾受檢者。   (七)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該事業或其傳銷商違反衛生法規之次數較多者。   (八)無故不出席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召開之調處會議,致調處不成立者。 十六、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且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但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三十三條後段或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案件依調查結果足認不違法,或雖涉有違法惟影響公共利益輕微者,得以簡易作業程序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