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558號 說  明: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一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     (一)標示及權利範圍: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       4、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         權、典權、耕作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         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         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3、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4、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5、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         情形。     (五)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           準。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         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5、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         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6、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           ,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           其限制重點。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           其限制重點。         (5)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           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           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           制重點。         (8)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           限制重點。     (六)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奢侈稅)等。         (2)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6、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7、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七)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4、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若無         ,應敘明。   二、成屋     (一)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           分)、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           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           載)、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             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             執照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             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             ,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B、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             有權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             ;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             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             (依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             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C、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3)建物用途,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4)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及房屋位置略           圖。       2、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             、雙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             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             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             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4、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所有權。         (2)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           權,詳如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3)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           應敘明。         (4)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           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           關之註記等)。       5、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           是,應敘明其內容。         (2)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           公證等事項。         (3)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           等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           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           載),若有,應敘明。         (8)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A、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             ,應敘明。           B、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C、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           其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A、住戶規約內容:              (A)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                範圍及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管理費或使用費之數額及其繳交方式。              (C)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              (D)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E)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B、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                議?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6、建物瑕疵情形:         (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           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3)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           管機關列管情形。         (4)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           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5)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           明危險等級。         (6)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           長度、間隙寬度。         (7)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7、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           增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           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           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           為何?)         (6)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           之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地籍圖等。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           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             、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             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           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為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           併敘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           侈稅)等。         (2)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           話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7)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8)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         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         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三、預售屋     (一)建物       1、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建物型態與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 、雙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 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 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 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暨核准圖說 影本)。 4、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1)本戶建物總面積(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附屬建 物及共有部分面積)。 (2)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率。 (3)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 利範圍計算方式。 (4)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5、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率。 6、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7、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8、工程進度 (1)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2)通知交屋期限。 (3)保固期限及範圍。 9、管理與使用之規劃:    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 草約內容如下: (1)專有部分之範圍。 (2)共用部分之範圍。 (3)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 圍及使用方式)。 (4)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5)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 (6)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10、建物瑕疵擔保:    交屋時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 告單」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應敘 明原因。 11、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3)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 勵增設停車位) (4)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 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 何?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 之重量為何?) (5)車位編號。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基地總面積。 (3)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基地出售面積、權利範圍及其計算方式。 (5)地籍圖。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 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 、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 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管理及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 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 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為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 區,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3)法定建蔽率。 (4)法定容積率。 (5)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 容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6)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 話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7、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8、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9、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 ,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m2)、地上(下) 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 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 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 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 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 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