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第十九點規定之生效日期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號 主  旨: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第十九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