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 主  旨: 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二五○○九六一二號函核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