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86 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及不動產交易事件裁罰基準 ------------------------------------ 中華民國114年 11 月 20日澎湖縣政府府財行字第11407107532號令修正發布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予違法者有效之裁處時,有適當原則可資依循,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裁罰對象為權利人及義務人者,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免罰。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